扶養義務
1. 麥律師,你好,請問離婚之後,男方是否必需向前妻支付撫養費?
答: 撫養,在澳門的法律用語是指扶養。扶養包括“撫育”(即父母對子女的扶養);“贍養”(即子女對父母的扶養)和狹義上的扶養(即父妻間的扶養)。
在兩願離婚中,扶養費一般取決於雙方的協議而定。在訴訟離婚中,被法院宣告為唯 一過錯方或主要過錯方,就有義務向對方提供扶養,但法官會考慮夫妻雙方的年齡、健康狀況、就業能力、可能須用於養育子女的時間、雙方的收入等,從而定出合理的金額。
所以,男方不是必然要向前妻支付撫養費。
2. 扶養權可以繼承或出讓?
答:扶養權是一種人身權,因此僅限於受扶養人享用,不可轉讓也不可傳給繼承人,並因受扶養人的死亡而消亡。
3. 扶養是永久的權利?
答:不是永久的。扶養有法定終止及司法裁判終止。法定終止的原因有:受扶養人死亡;受扶養人與他人再婚。司法裁判終止的原因有:扶養人喪失扶養能力;受扶養人無繼續受扶養的需要;受扶養人由於有不道德行爲而不配享受扶養。